案例展示

案例展示
<<返回上一页

广西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富川法院1案例入选

发布时间:2025-05-28 13:45:24点击: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广西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彭碧霞撰写的《陈某诉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上门立案暖心助残,速裁护航让“无碍”更有爱》入选。

  “以法之名、让爱无碍,让所有人平等地生活在蓝天下。”5月22日,“法援惠民生 关爱残疾人”全国助残日普法宣传活动在南宁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启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司法厅联合行动,通过法律咨询、案例发布、无障碍服务等举措,为残疾人朋友送上“法治大礼包”。

  启动仪式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广西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执行等多种类型,涉及优质诉讼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多元解纷等多种权益保护形式,充分展现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和残联、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打通残疾人司法保障“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的生动实践。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精准识别老年人残疾人案件,畅通老年人残疾人诉讼绿色通道,以暖心、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西林县人民法院化解涉言语、听力残疾人纠纷,通过手语翻译、亲友帮帮团,让当事人以无障碍、有温度的方式参加诉讼,用司法护航“无声的世界”;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民政、基层自治组织等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携手推动高效化解残疾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难题。每一个案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引意义,体现了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公平正义和司法人文关怀。

  法律是武器,更是后盾。活动现场设置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权益保障专区,由法院干警、基层司法工作者及专业律师团队向残疾人朋友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和侵权投诉服务。

  活动还举行了残疾人权益保障与法律援助实务专题讲座,结合法律知识向残疾人朋友分享实践经验,讲解残疾人在法律上的权益保障及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近年来,自治区高院联合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司法厅协同发力,构建起“法院+司法行政+残联”的立体化权益保障体系,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23年8月诉至法院,请求肇事方梁某赔偿损失。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了解到王某因伤致下半身截瘫,生活无法自理,此时王某儿子尚在读书,妻子为照顾家人无法外出工作,家庭失去收入来源,医疗费、生活费无着落。案件主办法官意识到若按常规流程等待诉讼赔偿,王某的家庭恐被拖垮。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遂与当地残联、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王某及时申请残疾人待遇和申领低保。经评定机构评定,王某构成肢体一级残疾,残联依法为王某办理了残疾人证。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认定王某符合领取低保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条件,自2023年10月起,每月向王某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梁某向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梁某赔偿能力不足,赔偿款迟迟未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认为王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2025年3月,王某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受伤后肢体残疾无法自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遂决定给予王某司法救助金3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办理涉残疾人案件,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残疾当事人要加强诉讼程序的引导和释明,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本案中,事故致残不仅让王某身心受创,更将其家庭经济拖垮。面对残疾当事人“等不起”的困境,人民法院积极与残联、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同向发力,携手推动解决残疾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合力做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有效缓解了王某家庭面临的窘境,让濒临崩溃的家庭重燃希望,一步步走出生活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黄某与罗某均是聋哑人,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矛盾分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令女儿由黄某自行抚养,儿子由罗某抚养。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在向黄某、罗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通过“纸笔交流”、手机打字等方式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聋哑人、存在沟通障碍,主办法官遂邀请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作为手语翻译、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的亲友作为“帮帮团”,一起上门进行庭前调解,为双方营造一个特殊、温情的场合来纾解彼此的心结。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双方关于婚姻经历、子女现状、矛盾根源等陈述后,发现双方虽有分歧,但感情尚未破裂。了解到症结所在,主办法官有的放矢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反思各自在婚姻中的不足,分析离婚对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在主办法官温情释法及调解员、亲友们劝解下,罗某向黄某作出珍惜彼此感情、相互关爱包容、努力经营婚姻的表态,黄某自愿与罗某和好,当场提出撤诉申请。

  西林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场和好,黄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其撤诉。

  面对离婚纠纷,法院既要在当事人感情破裂的情况下,维护其婚姻自由的权利;又要在当事人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做好沟通的桥梁,调和家庭矛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言语、听力残疾人,因身体原因限制,在沟通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何探知言语、听力残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探寻离婚诉讼背后的真相,成为审理此类离婚纠纷的关键。诉讼可以“无声”,但司法始终充满温情。本案中,主办法官让当事人以无障碍、有温度的方式参加诉讼,最终促成夫妻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在“无声”中化解,有效维护了残疾人家庭和谐稳定,充分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断创新司法方式,努力实现残疾当事人诉讼无障碍、诉讼权利有保障的目标,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便利与温度,让司法的阳光照亮无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陈某和孔某系朋友关系,孔某因多次向陈某借款,孔某出具《借条》交陈某收执,约定借款本金224万元,月息1%。后陈某多次催告孔某还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于2023年9月初电话咨询法院立案事宜,表示欲起诉要求孔某还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了解到陈某视力一级残疾,行动不便,立即启动残疾人诉讼绿色通道上门立案,帮助陈某完善立案材料,办理立案手续,为其提供诉讼程序引导和释明,消除其诉讼顾虑。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和孔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孔某未依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3年10月,依法判决孔某向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24万元并支付利息。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本案中,法院一方面启动残疾人诉讼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立案服务,解决其因身体障碍导致的立案难题,让残疾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与善意,帮助其消除诉讼顾虑,增强维权信心。另一方面,本案虽然涉案金额较大,但属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仅用时40余天,就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在向孔某送达民事判决书时,还一并送达了《提示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等文书,督促孔某履行还款义务,形成“便利立案—高效审判—督促履行”的完整司法服务链条。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以暖心、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精细化诉讼服务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小星星是一名有轻度智力障碍、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未成年人。其母亲在其一周岁时便外出,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也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一直以来,小星星均由父亲抚养照顾。2022年,小星星的父亲因病去世,小星星随祖父及伯父生活,由其伯父实际抚养照顾。小星星系独生子,其祖母已去世,外祖父母下落不明,祖父年事已高且瘫痪在床,无监护能力,小星星属于监护缺失困境儿童。为维护小星星的合法权益,小星星所在村委会主动履行职责,向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反馈情况。当地政府、民政部门随即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公职律师为小星星家庭提供法律援助。2023年,在公职律师的帮助下,小星星的伯父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小星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廖某为小星星的监护人。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小星星母亲在小星星一岁时外出,多年来对儿子不管不顾,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小星星在其父亲去世后的两年内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应予撤销。廖某作为小星星的伯父,在小星星监护缺失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作为小星星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撤销小星星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星星的伯父廖某为其监护人。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残疾未成年人作为双重,更需要国家、社会的重点关护。做好残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小星星的父亲因病去世后,小星星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民政、基层自治组织等部门各司其职、紧密协作,高效化解残疾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难题;法院及公职律师还帮助小星星向民政部门成功申请到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指定小星星的伯父作为其监护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虽然撤销了未成年人生母的监护人资格,但不意味着其抚养义务的消灭,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仍负有抚养孩子的义务。

  莫某某于1942年出生,系视力残疾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莫某某以其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四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包括生活费、病残护理费、育养安全费等共计4000元。本案由检察院支持起诉,法律援助中心为莫某某指派诉讼代理人。

  考虑到莫某某起诉时已年满80岁,且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法院决定通过巡回法庭的形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忻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莫某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其诉请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应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其子女经济能力,判令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判决生效后,莫某某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莫某某生活陷入困境。莫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综合考虑莫某某家庭经济、健康状况及基本生活支出等因素,决定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元。

  本案从起诉、审理到执行全过程,无一不体现了司法的温情与力量。在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中心为莫某某指派诉讼代理人,帮助其克服因视力残疾、行动不便导致的诉讼障碍,确保其诉讼权利得以充分、有效行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司法救济力度,有效维护了老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采取巡回法庭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将庭审“搬”到当事人家门口,既便利了老年残疾当事人参与诉讼,又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宣传效果。这种司法便民举措,打通了司法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温暖人心。在案件执行阶段,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法院并未简单地终结执行程序,而是积极采取司法救助措施,依申请为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了老年残疾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李某为精神三级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2023年,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到李某系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201万,李某持股比例75%,遂通知李某将取消其低保待遇。2015年,李某曾因身份证丢失补件,李某怀疑有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登记注册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销工商登记的行政诉讼。

  为查清案件事实,李某申请笔迹鉴定,支付鉴定费4080元。经鉴定,某贸易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李某”的签名并非李某笔迹。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令柳州市行政审批局撤销某贸易公司设立登记中关于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登记。该案主办法官认为李某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2023年12月,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案件审理期间,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积极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为李某恢复发放低保待遇并补发因错误工商登记而被停发的低保金。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为精神三级残疾人,无工作无收入来源,生活极其困难,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结合李某的家庭经济情况、笔迹鉴定在案件事实认定中起关键作用及申请费用未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等因素,决定给予李某国家司法救助金4080元。

  司法救助是法院的一项暖心工程,一头牵着群众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李某父亲瘫痪在床,母亲年迈多病,其本人与妹妹均患有精神疾病,需要持续进行治疗,一家人全靠政府救济度日,生活十分艰苦。李某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自身不存在过错,如被停发低保将使其失去生活来源。李某无奈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无力支付鉴定费,只能向亲戚借钱诉讼。了解到李某的情况后,法院依法引导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启动“绿色通道”,按照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快速审查、及时给李某发放救助金,尽力消除残疾当事人因诉讼面临的经济困难,降低诉讼对残疾当事人生活的影响;积极与民政部门协调,为李某恢复发放低保待遇并补发因错误工商登记而被停发的低保金,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地,帮助残疾人家庭走出当下困境,以实际行动传递法治温暖,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残疾人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温度。

  秦某系红星小学(化名)学生,贾某系该小学社团变脸班的指导老师,秦某在变脸班学习变脸、喷火课程。2021年8月,秦某展示变脸、喷火,展示中使用的煤油系秦某家长根据贾某指示购买,使用前经贾某以鼻子嗅闻方式简单确认。秦某喷火后发生意外导致衣物着火,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秦某理赔。贾某、红星小学、秦某家长对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产生纠纷,秦某遂诉至法院。

  经鉴定,秦某因烧伤致颏颈粘连(中度)属七级伤残,致面部增生性瘢痕、躯体瘢痕,两处均属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针对秦某因烧伤致残给其身心健康及学习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时联系心理老师为秦某及其监护人免费开展心理疏导服务,进行心理干预;邀请重度烧伤的励志人士“现身说法”,帮助秦某调整情绪、接纳现状;同时还为秦某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秦某的监护人学会与受创的儿子更好相处并提供更有效支持。目前秦某的心理状况稳定,并愿意接受再次手术治疗。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贾某因对喷火教学环节把控不当,未制定活动预案及危险预防措施,对学生和家长的教育指导不到位,应承担65%的主要责任;红星小学未制定突发事故预案、缺乏监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秦某母亲自行网购喷火用油时未能与贾某沟通确认,以致网购到错误的喷火用油,亦应承担5%的责任。依法判决贾某赔偿秦某60余万元、红星小学赔偿秦某20余万元。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相辅相成。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学校,并不意味着监护责任的转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人仍应承担监护责任。法院通过判决,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敲响警钟,提醒监护人需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安全教育,积极履行好监护职责,同时引导各责任主体自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完善并遵守各项规范。

  本案中,未成年人秦某因烧伤致残,身心严重受创,学习生活陷入困境。法院始终坚持审判与帮教并重,持续关注特殊困难家庭,在依法支持秦某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有针对性的为秦某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帮助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逐步走出阴霾,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何某有严重精神障碍,于2018年被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疾。2024年上半年,柯某通过微信聊天以及电线元借款,何某在微信及电话中表示同意。柯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何某在2007年至2012年间陆续向其借款85000元为由,要求何某偿还借款。庭审中,何某的法定监护人表示不清楚何某是否存在向柯某借款的事实。

  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柯某主张何某应偿还85000元借款,但未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债权凭证,仅凭借与何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主张债权。但何某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在2018年就被认定为精神二级残疾,上述微信聊天以及通线年,无法判断何某在回复柯某时是否意识清醒、回复是否为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柯某所主张的事实,依法判决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

  精神残疾人通常因为对社会认知不足、存在沟通交流障碍,在人际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准确表述其真实意图和客观事实。因此,在审理涉精神残疾人案件时,对于精神残疾人士的表述,应当审慎认定其效力,避免精神残疾人因被欺诈或被利用而作出于己不利的表述,保护精神残疾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这种特殊保护机制既是法律对的人文关怀,也是现代化法治社会“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智慧的体现。

  肖某与杨某离婚后仍同居生活,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20年,肖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住院治疗期间,杨某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为肖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肖某与杨某同居至2023年。同年,肖某因颅脑损伤后遗症致精神障碍,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杨某以向肖某催讨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未果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大量的银行、微信转账等款项往来,杨某亦认可其知晓肖某的账户密码,部分款项是杨某自己操作,从肖某账户转至其个人账户。

  巴马瑶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与杨某在离婚后直至肖某遭遇严重交通事故接受治疗期间仍然共同生活,双方并未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同居期间仍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杨某系以其个人财产为肖某垫付医疗费用,故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通常而言,婚姻关系的终结即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与财产共有状态归于消灭。杨某在离婚后仍与肖某继续同居,未分割财产;直至肖某遭遇交通事故后,双方仍同居生活,双方基于情感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互助扶持关系。基于此关系,杨某为肖某垫付医疗费用的行为客观上解决了肖某就医的迫切问题,本应在道德层面得到称赞。但肖某因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后遗症,导致其精神障碍并最终使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在此情况下,杨某自行操作肖某账户进行转账的行为不可避免的存在恶意侵占肖某财产的道德风险。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基于杨某、肖某双方长期同居未分割财产且存在大量经济往来的情况,依法认定杨某未能举证证实其以个人财产垫付肖某医疗费用,从而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处理,有力地保护了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智慧,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温某明为持证智力三级残疾人,日常生活主要依靠丈夫黄某忠照料。温某明与黄某忠育有一子,收养一女,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子女均已成年,现仍在校求学,需支付大笔学习及生活费用。温某明家庭户曾被当地政府列为贫困户,现仍为脱贫监测户,其家庭所获补助尚未能达到广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2024年1月,黄某忠驾驶拖拉机因操作不当与对向驶来由李某宝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引发道路交通事故。黄某忠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黄某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宝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宝为其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黄某忠之妻温某明、儿子黄某坤、养女黄某玲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宝、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明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依靠丈夫黄某忠生活,现黄某忠死亡,温某明失去生活来源,应依法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虽然温某明起诉时仅主张4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一审庭审后,经征询各方意见,温某明变更诉讼请求为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某宝辩称赔付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表示由法院依法计算,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温某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温某明、黄某玲、黄某坤赔偿损失40余万元。

  事故发生时,温某明方55岁,温某明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深入温某明所居住的村落及温某明家中开展调查走访,在充分了解温某明个人及家庭情况后,依法向温某明及其家人释明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规定,引导其变更诉讼请求,综合案情兼顾情理和法理,作出公正裁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法院及时跟踪督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温某明一家在判决生效一个多月后拿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质解纷。人民法院主动探知、积极作为,充分彰显了司法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司法助残的阳光以可触可感的方式照亮特殊困难群体的维权之路。